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5民初289号
申请人:苏州卓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99368553,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300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8319656C,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太平南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申请人苏州卓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卓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卓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