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卓云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5民初289号
申请人:苏州卓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99368553,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300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8319656C,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太平南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申请人苏州卓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卓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卓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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