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976号
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花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21X9。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利方,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太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8319656C。
法定代表人:李洪忠。
被告:***,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div>
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利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严晓波
书 记 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