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贵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5民初1984号
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05号C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831965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贵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建业路(富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25236996。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贵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8元,减半收取78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54元,由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