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终3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太平南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中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富豪工业园建业路(泥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中江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5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玲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