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03执1505号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金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东海县牛山镇民营工业园徐海西路南侧。
被执行人:连云港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本市连云区临港产业区碱厂南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金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大道南、242省道西,即黄海大道18号的9块土地使用权及4处房产,经四查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陶明忠
审判员 江尧军
审判员 王宗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葛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