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金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东海县金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振兴集团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03执1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金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传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振兴集团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新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金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振兴集团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6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我院已查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人执行标的款40万元人民币,于2018年春节前按调解书约定的利息结清尚欠的本金和利息,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再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