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破终9号
上诉人(一审申请人):南京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苜蓿园大街69号18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刘仙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嗣恒,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丹,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鹏公司)因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破申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哲鹏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受理哲鹏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其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哲鹏公司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不足。1、哲鹏公司因多年未正常经营,处于歇业状态,被工商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且早已人去楼空,无需进行职工安置。2、哲鹏公司的经营场所因经营搬迁,造成财务资料遗失,无法查询相关财务信息,但公司已无任何资产。3、哲鹏公司自始未开设过社保账号,从未为职工缴纳过社保,因此哲鹏公司无法提交社保缴纳情况等材料。4、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已决诉讼案件,欠款金额已达到人民币7726646.5元,未决诉讼案件欠款金额已达到人民币20278881.4元。哲鹏公司外部还存在民间借贷,对外还存有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债务纠纷。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已决诉讼案件中,有5543589.5元欠款因哲鹏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终结执行。综上,目前已有初步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经处于资不抵债、严重缺乏清偿能力,请求二审裁定受理哲鹏公司的破产申请。
一审法院查明,哲鹏公司系2008年10月2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申请人因几年未正常经营,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772万余元。另未决诉讼案件,欠款达2027万余元。现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固定资产,亦无任何资金,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向一审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哲鹏公司作为债务人提出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但哲鹏公司仅提供了所涉案件统计表、民事案件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不足以证明哲鹏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南京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哲鹏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成立,股东为李哲、***,法定代表人为刘仙胜。根据哲鹏公司的陈述,本案是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李哲和***是刘仙胜的亲戚,李哲和***成立公司的时候,让刘仙胜帮忙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实际上不由刘仙胜控制,而是由***和李哲控制经营。***和李哲现无法联系,也无法知晓两股东关于申请破产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提交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现哲鹏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仙胜代表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但其并不实际经营公司,且未能提供两股东关于破产申请的意见,故上诉人哲鹏公司的破产申请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虽适用法律有误,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荣 艳
审判员 黄建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