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鸿景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邑县***材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异6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誉,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平邑县***材厂,住所地平邑县国际石材城。
负责人:彭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邑县***材厂与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池成湖
审 判 员 彭瑞国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庆丰
书 记 员 梁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