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鸿景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邑县***材厂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19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平邑县***材厂。
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邑县***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的(2020)鲁13民终5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平邑县***材厂尚未交付的石材货款732587.8元及利息,并在付清货款后,对未交付的石材自行提货,费用由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2021年4月29日申请执行,因本案所涉石材存放于济宁历山石材有限公司,该公司称与平邑县***材厂签有货物保管、厂房租赁合同,平邑县***材厂欠其保管费、租金未付,并主张对该宗石材行使留置权,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求提取石材属执行不能,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终54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孙伟先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