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鸿景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2民初5220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昆北路1001、1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引力实业滨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裕景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引力实业滨海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引力实业滨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