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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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2923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981195X1),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昆北路1001、10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纪元丝绸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254828713M),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大道东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新昌县纪宏丝绸服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45419452),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大道西路213号(天源实业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纪元丝绸服装有限公司、新昌县纪宏丝绸服装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计170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