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6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丁字港口北侧堆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昆北路1001、1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上诉人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2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 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