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晨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晨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5887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晨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陈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晨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45元(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浦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