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波意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1926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意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583964660K)。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清逸路66号044幢301-189,办公地点: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贝,该公司职员。
被告:宁波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7048721304)。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柳庄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龚骅,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意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凌碧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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