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与宁波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8601民初726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中河中路281号905室。
诉讼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庄巷7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骅、***,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诉被告宁波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沙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