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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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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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8)浦民保字第1号 | ||
申请人宁波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龙灏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宁波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龙灏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仲裁案件案号:(2008)甬仲受字第13号],申请人宁波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南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灏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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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黄 强 | |
书 记 员 | 瞿民强 | |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