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52某某与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执行人: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05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88993.7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7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其他大额存款、股权、证券等信息;
2、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申报也未实际履行;
3、经本院再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债券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其他大额存款、不动产、股权、证券等信息;
4、因被执行人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5、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先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88993.73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德刚
审判员  卢增吉
审判员  王秀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