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终2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原审被告: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1号楼318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1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