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8破8号之四

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0年5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完结,提前本院裁定终结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1999年11月9日,渝达建筑公司在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川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5169万元。注册登记地为重庆市永川区子庄路1号。现登记股东为刘肖斌、苏公禄。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经营范围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事项从事经营);销售建筑材料(不含油漆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五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5月10日,本院裁定确认渝达建筑公司无异议债权总金额为275968313.38元。2021年5月11日,本院裁定宣告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认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已于2021年5月12日前将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结,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本院认为:管理人执行完毕《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最后分配已完结,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管理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依照本院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周文新

审判员  罗 杰

审判员  欧阳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