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新凤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5633号
原告:重庆华新凤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90020232。
法定代表人:柯友良,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子庄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62320Q。
法定代表人:刘肖斌,总经理。
原告重庆华新凤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华新凤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新凤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华新凤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华新凤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云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