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8行初18号
原告***不服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一案,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同年3月3日向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何 平
审判员 郑 双
审判员 李 师
书记员 黄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