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民初6828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子庄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62320Q。
法定代表人:刘肖斌,副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系原告的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珺,系原告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28290889。
法定代表人:李祖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娜、林莉,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京耀
人民陪审员 谭兴福
人民陪审员 徐亚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