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破申62号
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渝达建筑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进行了听证,申请人渝达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良锐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渝达建筑公司自认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负债大于资产,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综上,渝达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1999年11月9日,渝达建筑公司在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川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5169万元。注册登记地为重庆市永川区子庄路1号。现登记股东为刘肖斌、苏公禄。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经营范围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事项从事经营);销售建筑材料(不含油漆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五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听证中,渝达建筑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资产总额111052131.31元,负债总额195925396.06元。该公司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
一、受理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交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审 判 员 赵 克
法官助理 王慧杰
书 记 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