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3144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娜、程赟,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区凤凰2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5621242D。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子庄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62320Q。
诉讼代表人: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系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珺,男,199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杰
人民陪审员 邹昌兰
人民陪审员 谭兴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昀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