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8执恢48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组织机构代码3203516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国禄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子庄路**织机构代码7907492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新南路**,组织机构代码5796138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子庄路**织机构代码2037623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4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永法民初字第065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国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99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70600元、保全费10000元。本案执行中,于2019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6月27日以(2019)渝05破申6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现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对各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该案现执行不能。目前本案尚有借款199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00元、保全费10000元,本案执行费8730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国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19)渝0118执恢4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旷昌政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