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365号
原告:周继飞,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建,江苏简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宏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209号京扬数码城D幢554室。
法定代表人:陆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雄,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中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丹金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郦俊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周继飞与被告南通宏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隆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
2022年3月22日,原告周继飞以“双方同意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继飞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继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继飞负担。
审判员 金 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