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隆电气有限公司

周继飞、南通宏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365号
原告:周继飞,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建,江苏简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宏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209号京扬数码城D幢554室。
法定代表人:陆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雄,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中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丹金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郦俊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周继飞与被告南通宏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隆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
2022年3月22日,原告周继飞以“双方同意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继飞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继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继飞负担。
审判员 金 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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