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1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鑫,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云海辰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6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3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中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云海辰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隆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镇商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19日,工行丹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江苏云海辰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隆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镇商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