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4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海商初字第0582号
原告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兴业路96号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三水大道5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菲、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人民币7680元由原告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14580元,超出部分6900元由本院依法退还)。
审判长钱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