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5319号
原告: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药城大道799-2号(数据大厦B幢1137室)。
法定代表人:陈太荣,总经理。
被告:泰兴市舜亿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胜利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何霞,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舜亿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