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0财保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瑞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59031051Y。
法定代表人:*培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21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渝0240财保56号民事裁定和(2020)渝0240执保9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丰都支行账号为XX的银行存款1300000.00元。申请人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该案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