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230执11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45号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2127。
法定代表人:程学亮,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家国,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秦家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7日作出的(2017)渝0230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秦家国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一套、汽车两辆、少量存款、无工商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于2018年2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为渝GDXX**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为渝G1XX**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但均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于2017年3月16日以(2017)渝0230执保61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XXX号X单元XXX号房屋一套,因系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须的唯一房屋,且不超过当地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18年6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253.97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交公安机关采取临控措施。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6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3666.03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3200元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230执11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雷光福
审判员 陈剑波
审判员 谭海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