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0财保56号
申请人: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瑞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59031051Y。
被申请人: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45号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2127。
申请人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账户为XX的银行存款130万元。申请人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