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747号
原告:四川冠州道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中央花园二期16-2幢B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才,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45号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程学亮,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冠州道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四川冠州道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冠州道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冠州道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四川冠州道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