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4565号
原告:丰都县树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树人镇大柏树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9607X。
负责人:黄廷国,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银,重庆东龙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2127。
法定代表人:程学亮,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树人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县虎威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丰都县树人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丰都县树人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丰都县树人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员 顾荣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伟杰
书 记 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