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7057号
原告:重庆纳迪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锦华路6号15栋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WYKF5Q。
法定代表人:全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兴,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青,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润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南路4号15幢-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84163M。
法定代表人:赵伟,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45号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2127。
法定代表人:程学亮,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平都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东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0452027845A。
法定代表人:熊平,校长。
原告重庆纳迪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润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平都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纳迪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纳迪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纳迪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纳迪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代 孝 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蓉
书记员陶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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