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6870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45号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2127。
法定代表人:程学亮,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9.40元,减半收取328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 海 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周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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