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3911号
原告:重庆积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新富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8573088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45号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21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臻***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湖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仙女湖镇澜天湖大道澜天湖五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99254716G。
法定代表人:谷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积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湖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积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积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积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重庆积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巧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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