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积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3911号 原告:重庆积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新富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8573088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45号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21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臻***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湖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仙女湖镇澜天湖大道澜天湖五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99254716G。 法定代表人:谷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积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麒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湖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积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积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积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重庆积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巧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