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某,重庆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5民初1940号
原告王某,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202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重庆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按40%收取2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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