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溧阳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82民初7282号
原告盛爱民,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男,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溧阳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爱民诉被告溧阳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盛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爱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盛爱民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柳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