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142号
申请人: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富贵苑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744433421(1/1)。
法定代表人:管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7770.44元(1.账号:×××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商都大道分理处;2.账号:×××0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3.账号:×××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商都大道支行;4.账号:×××47,开户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小天支行;5.账号:×××12,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6.账号:×××12,开户行: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7770.44元(1.账号:×××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商都大道分理处;2.账号:×××0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3.账号:×××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商都大道支行;4.账号:×××47,开户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小天支行;5.账号:×××12,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6.账号:×××12,开户行: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