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6530号
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3层3324室-1。
法定代表人:郑素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炎龙,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富贵苑2号楼。
法定代表人:管文华,总经理。
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陆 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 婷
书 记 员  姚慧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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