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终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富贵苑2号楼。
法定代表人:管文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秋,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民初7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由,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民初76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南通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海清
审判员 蒋秀华
审判员 孙 越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金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