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4601号之二
原告:***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凤凰镇港口工业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州鑫源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昭阳工业园(三区)。
法定代表人:宗义正。
被告:泰州兴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昭阳工业园(三区)。
法定代表人:宗义正。
原告***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鑫源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泰州兴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日立案。原告***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9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399元,由原告***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