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兴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153泰州兴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逸阳(江苏)遮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4153号
原告:泰州兴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798356363,住所地兴化市昭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宗义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刚,江苏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逸阳(江苏)遮阳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823304476,住所地兴化市昭阳工业园**。
原告泰州兴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逸阳(江苏)遮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泰州兴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兴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奚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