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民初1011号之二
原告:宁波兴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北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02817342430014。
法定代表人:周友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迅,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兴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昭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798356363。
法定代表人:宗义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刚,江苏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兴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兴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兴邦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兴邦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20元,上述两项合计445元,由原告宁波兴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宁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莫永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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