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兴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泰州兴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12179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震,北京德和衡(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山东德衡(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牛山街道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红,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兴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798356363,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昭阳工业区(三区)。

法定代表人:宗义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刚,江苏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江苏悦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沭阳县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040282559,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州路南侧(常州路东侧供电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缪春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泰州兴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沭阳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欢欢

人民陪审员  徐巧梅

人民陪审员  葛亚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