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祥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祥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1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镇执字第2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祥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文昌(世贸花园后)。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
江苏祥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已设定抵押,且有多个法院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涛
代理审判员张镇
代理审判员曾中纬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