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7371号
原告: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蚌埠市黄山大道7829号B座401、40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8965938Q。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贺**,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中医院,住所地利辛县向阳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623485991905N。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海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