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执1121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2**305室,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8965938Q,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拓基金座A座8楼华皖律师事务所1385657844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12×××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0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