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民特10号
申请人: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7829号B座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8965938Q(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2**305室,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申请人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蚌高劳人仲裁〔2020〕4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离职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尚在试用期内;二、***的月工资为2000元;三、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综上,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
***辩称:***与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内容及金额系终局裁决的争议,案件材料真实,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蚌高劳人仲裁〔2020〕4号仲裁裁决书并无不妥,不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6日,***入职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后双方产生纠纷,***向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3月至4月工资3560元。二、被申请人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900元。三、被申请人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造成申请人个人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398元。四、被申请人***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须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00元。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并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蚌高劳人仲裁〔2020〕4号仲裁裁决书是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和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而应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主张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蚌高劳人仲裁〔2020〕4号仲裁裁决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和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明确主张的理由,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蚌高劳人仲裁〔2020〕4号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撤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蚌高劳人仲裁〔2020〕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安徽一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庞 玲
审 判 员 穆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